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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二人转”商标不可能获准注册

“二人转”商标不可能获准注册

2004年2月10日,自然人黄某某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0类“避孕套”、“子宫帽”、“人造乳房”等商品上申请注册“二人转”商标。

我国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8)项明确规定,对于“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”标志,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也就是说,对于“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”文字、图形或者其组合,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,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

商标局权威人士指出,“二人转”是发源并流行于我国东北地区的一种艺术形式,在我国东北地区乃至全国都有着广泛的影响。黄某某在“避孕套”、“子宫帽”、“人造乳房”等商品上申请注册“二人转”商标,易对“二人转”艺术形式造成不良影响,违反了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8)项的规定,不可能获准注册。

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(2006年03月15日)